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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区建委负责全区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本区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住房保障面积为使用面积每人1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廉租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廉租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20×(10-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月租金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 按100元计算。超出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配租家庭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1.配偶;

  2.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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