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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和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综字〔2008〕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进行确定。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区建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区建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五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按8:2和7:3的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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