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日
昌平区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功效,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出水水质达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及居住小区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管理机关,负责全区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区环保局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区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要求: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应达到该类水体要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达到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实现再生水利用的,应达到分类利用要求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