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业优化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
(五)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六)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账凭证、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贷款发放银行提供贷款用途说明等;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审批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财务、技术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绩效评价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对拟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资金,会同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确定支持项目资金数额;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上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出现异议的,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四季度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出台下年度本部门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的指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支持的方向,认真组织筛选项目,上报本部门下年度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企业完工报告制度),支持项目确定后先期拨付项目资金的50%,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部分。凡是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申请产业优化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对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