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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且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招标结束,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市财政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合同载明的项目投资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代建项目总投资额的10%。具体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且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作。

  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重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投资变动的;

  (三)施工图设计时,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审计局审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提出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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