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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五)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委、审计局、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八)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

  (九)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十)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供电、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定事项或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编制单位,编制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由使用单位按程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及财政等相关部门评审后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其核定的项目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限额,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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