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代建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等代建目标,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委拟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一级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具有同类工程管理业绩,且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最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投资概算,负责组织完成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招标文件及招标预算控制金额应通过市财政部门评审,招标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