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为市本级政府全额投资(含国家、省补助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三)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不含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主管部门,对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和代建单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住建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分别实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