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与成果编制阶段
2012年9月1日前,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工作,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或村民小组)。
2012年9月10日前,统计汇总全市基本农田调查面积、地类等,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2012年9月25日前,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工作。
2012年9月30日前,撰写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基本农田数据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
(五)成果检查验收阶段与上报阶段
2012年10月15日前,各县、区完成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工作自检,并报请市级复检。
2012年10月25日前,组织对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进行市级复检。
2012年10月31日前,报请自治区进行预检和验收。
2012年12月31日前,以县为单位提交基本农田划定的成果。
七、保障措施
(一)行政保障
建立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责任状,将该项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干部考核制度挂钩。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对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于拖延工作、工作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与实施问责,并追究有关人责任。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采取相应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实地调查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保障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统计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
(三)技术保障
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专题要求,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应的技术补充规定。
人员培训。划定实施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技术培训班,其他人员也应参加相应的培训,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