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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3)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评定、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4)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实施工作,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的设立,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的签订、保护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成果自查等工作。

  (5)协助自治区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6)负责组织开展自检工作,配合做好市级复检、自治区级预检和验收、报备。

  2.县(区)农业部门

  (1)负责提供本辖区范围内2005年以来基于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完成的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成果,包括耕地地力等级图、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未完成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区域按工作进度完成后及时提供耕地地力评价相关成果资料;

  (2)负责配合编制本县(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3)负责参与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

  3.县(区)财政部门

  负责本级基本农田划定资金保障,将基本农田划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经费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县(区)发改、水利、环保、林业、统计等部门

  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能提供基本农田划定相关材料,配合国土、农业、财政部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六、工作进度及实施计划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

  2011年11月5日前,成立组织机构。

  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划定工作方案编制,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2年2月1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对划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开展经费预算方案编制工作;组建调查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收集整理资料,准备工作底图和调研表格。

  (二)实地调查核实阶段

  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三)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阶段

  2012年7月31日前,各县、区完成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编制,并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市级审查。

  2012年8月15日前,组织对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进行市级审查。

  2012年8月25日前,报请自治区组织审查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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