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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完善相关图、表、册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成果,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3、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

  按照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标志牌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4、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逐级落实到村委或者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承包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实现基本农田规范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整合资源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按照“领导整体控制、部门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相关城区政府做好划定工作。划定工作前期应该组织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培训,对参与划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委托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划定工作,有效整合资源,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实施,有序推进

  各县、区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完成时间,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统一规范,科学划定

  依据国家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采用统一的标准、程序、办法、成果和要求开展划定工作。同时,要结合当地农用地分布特点,将耕作条件好、交通便利、土壤肥力较好、土地产出率高的耕地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保护。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周边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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