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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八章 对相关问题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市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或建议作出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相关部门和企业同类新项目的审批与核准。

  第四十七条 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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