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债或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所属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稽察和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