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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教育预算项目同步评价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教育预算项目同步评价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2〕1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市级教育预算项目同步评价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8月6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市级教育预算项目同步评价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项目预算监督管理,规范教育项目预算执行,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管理政策,确保市级教育预算项目执行同步评价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步评价审计适用于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重点确定的预算项目。
  第三条 市级教育预算项目同步评价审计(以下简称“同步评价审计”)作为现行财政预算评审制度的补充,是指对未经评审的市级教育预算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同步开展预算编制合理性评审,对其执行的合规性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项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纠正。同步评价审计结果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四条 职责分工:同步评价审计工作由评价审计工作组、评审审计机构和预算项目执行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成立评价审计工作组。市教委牵头成立同步评价审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负责建立项目预算评价审计制度、审定调整项目预算执行方案、确定审计机构、组织协调工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政策、验收和监督检查。
  工作组在市教委招标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确定评价审计机构。评价审计机构依据工作组的要求,制定评价审计工作方案,报工作组批准执行。
  预算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组、评价审计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评价设计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接受评价审计质询。
  第五条 同步评价审计依据和内容
  (一) 同步评价审计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和批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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