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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和市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改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十堰市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80周岁),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三、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十堰城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二)对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三)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老龄(民政)部门核批,财政部门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高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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