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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县项目须由区县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确定后,报送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立项初评,由市教委委托进行相关项目预算的部门评审后,市财政局和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项目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区县财政局录入“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库”。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初评。申报时间过后,只对原申报项目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原则不再接受新报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各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

  (一)审核通过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管理原则分配资金。安排市本级项目,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安排市补助区县项目,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彩票公益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按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经费,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三)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及项目单位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政府收支预算科目列入“其他支出”类中“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下“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部门和本级预算。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财政局要坚持项目检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专项检查、日常抽查等方式,每年对上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拨资金等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市、区项目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分别报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区县财政局;市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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