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区(县)国家税务局是指制作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本备注不打印)

  附件4: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¾­审核,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     款的有关规定,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区(县)国家税务局是指制作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本备注不打印)

  附件5: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单位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单位性质

 

 

职工总人数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经营范围:

项目

 

栏次

 

金额

 

本月营业税应税收入

 

1

 

 

本月应交营业税税额

 

2

 

 

其中: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税额

 

3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限额

 

4=35000/12×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上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5=上月9

 

 

本月可减征营业税限额

 

6=4+5

 

 

本月实际减征营业税税额

 

7(若3≥6则为6,否则为3)

 

 

本月减征营业税后应交营业税税额

 

8=2-7

 

 

本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9=6-7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