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区(县)国家税务局是指制作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本备注不打印)
附件4: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¾审核,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五条第
款的有关规定,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
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区(县)国家税务局是指制作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本备注不打印)
附件5: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单位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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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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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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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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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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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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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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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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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栏次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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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营业税应税收入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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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交营业税税额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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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税额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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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限额
| 4=35000/12×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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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 5=上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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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可减征营业税限额
|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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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实际减征营业税税额
| 7(若3≥6则为6,否则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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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减征营业税后应交营业税税额
|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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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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