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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略)
  3.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
  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3: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¾­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自        月至        月具有享受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资格。
  如你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批。如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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