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略)
3.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
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3: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¾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五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具有享受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
一条规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资格。
如你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批。如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