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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春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自治区国税局研究决定,2010年2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2月22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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