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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中央在湘及省属有关企业,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12〕5号)和《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十年规划》(湘财会〔2012〕27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紧缺会计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我厅决定启动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请中央在湘及省属有关企业、各市州财政部门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层次
  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企业类)与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企业类)选拔同时进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但分设报名基本条件,择优录取。申报人在申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时,视为同时申报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企业类)申报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在湘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4、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2年10月),身体健康。
  (二)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企业类)申报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在湘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中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其他大中型企业或民营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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