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真实的能耗帐单和设备运行记录;
(二)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帐清单;
(三)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建筑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四)完成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下达的节能目标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加强用能系统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收益费用。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改造的项目,符合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应当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为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适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考核评价,对于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而未履行的以及严重违约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得纳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而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