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通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拥有匹配的专业技术队伍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及项目案例,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六)具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系统,实现智能在线计量监测与控制。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购技术先进与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淘汰或产能落后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督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核节能服务公司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报告、节能改造方案及节能量界定;
(四)负责审核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五)负责对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登记备案、业绩评估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评估报告;
(二)提供节能实施方案与设计图纸;
(三)负责项目融资;
(四)负责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设备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
(五)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