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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管发〔2012〕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16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建规〔2010〕15号)、《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对项目整体或局部的节能量进行检测或评估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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