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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按次纳税的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合计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当日代开多张发票累计金额达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按累计金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未达起征点且未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合计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当月代开多张发票累计金额达到按月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按累计金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后,再代开普通发票;开始征税后继续代开发票的,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计算征税后,方可代开发票。
  (三)第七十九条(一)至(四)项中除未达起征点且未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按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合计征税后,再代开发票。其代开发票缴纳的税款可在下期申报中计入已交税金。
  第八十二条 临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出具的对所购货物品名(或接受应税劳务项目)、单价、金额等确认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书面证明。
  开票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只提供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代开项目为免税初级农产品的,代开发票申请人应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社区或兵团农牧团场、连队等)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申请代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后方可开具。
  证明中应注明农业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品种和生产规模,证明有效期及证明人。
  第八十四条 代开项目为煤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及其矿石、钢材、水泥、化工产品、水(自来水、热水)、气(冷气、热气、暖气)、电等工业生产资料以及单笔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代开发票申请人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的合同、协议,经查验核实后方可代开,同时将进货发票复印件归档备查。
  第八十五条 国家禁止流通的货物不得代开。
  禁止给个人代开许可类经营项目的普通发票。
  第八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委托代开单位开票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与委托代开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操作流程、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等。
  第八十七条 委托代开单位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代开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管理制度,建立代开普通发票登记簿,完整记录代开普通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按期验旧、缴销代开普通发票,相关资料按业务发生时序立卷归档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委托代开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月检查代开发票业务开展情况。
  第八十八条 以下情形,应由代开发票申请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开单位不得代开:
  (一)申请代开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按次未达到起征点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时,代开申请人应当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票人员应进行以下审核:
  (一)申请代开的项目是否属于国税征管范围并符合代开条件;
  (二)代开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合法性;
  (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与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的一致性。
  第九十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开具内容应与申请表内容一致;购货方名称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货物或劳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等应填写完整。
  代开普通发票的货物或劳务名称一般应填写具体名称,不得使用类别名称。如货物品种较多确需填写类别名称汇总开具的,应由代开申请人提供详细的销货清单。
  第九十一条 代开普通发票使用的联合票据各联次需加盖印章,其中:通用完税证各联次需加盖征税专用章以及开票人员印章,发票联及销货清单需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免税需在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免税”字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还应在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收款方名称栏及销货清单加盖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专用章。
  第九十二条 代开普通发票一经开具不得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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