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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印刷普通发票应当使用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二条 印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和防伪品印制、保管、运输等管理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应实施严格的质量监控、安全管理、保密工作机制,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 印制企业在接到自治区国税局开具的《印制普通发票通知书》后,方可印刷。
  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应载明印制企业名称,普通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刷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印制企业印刷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版面整洁,文字清晰;
  (二)各联次的版面规格大小、套版一致,复写位置上下左右误差不得大于0.2毫米;
  (三)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准确,印模清晰。
  (四)编码字号排列整齐,不出现缺页、重号、漏号和错号;
  (五)普通发票印制完毕后要及时拆版并专柜封存。
  第十五条 普通发票的种类、版面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刷,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印制企业生产完毕的成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并填写《承印普通发票完工报告表》送交自治区国税局。次品废品,应在自治区国税局监督下及时销毁。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局应安排2人以上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工作。
  (一)自治区国税局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要求验收:
  1.入库前按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发票印制计划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
  3.检查发票的包装质量;
  4.准确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
  (二)地(州、市)国税局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调拨单》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
  2.检查发票的包装质量;
  3.准确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
  4.直接用票单位可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检验,一般占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三)各县(市、区)国税局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根据地(州、市)国税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调拨单》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
  2.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检验,一般占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3.准确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
  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税局向各地(州、市)国税局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各地每次领用的发票量,原则上应满足本地区一到两个季度的使用需要。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调拨的,应提前与自治区国税局联系。
  第十九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地(州、市)国税局自行组织运送。
  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各地报送的发票用量计划,按季度向各地(州、市)国税局调拨普通发票,并委托印制企业运送至地(州、市)国税局;各地(州、市)国税局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对所属县(市、区)国税局普通发票的调拨运送工作。
  第二十条 调拨发票时,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填制《发票出库单》。发票管理人员要将发票实物、《发票出库单》与综合征管系统内的调拨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发票代码、号码及数量准确无误。
  发票入库时,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填制《发票入库单》。发票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验收,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质量和数量等问题,应将有问题的发票集中收缴、封存,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若发现普通发票有质量和数量等问题,应将有问题的发票就地收缴、封存,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税局。
  第二十一条 运送发票应使用封闭性箱式运输工具。运送途中不得随意停靠办事,如遇车辆发生故障,不得 载票修车,应请求就近的国税局给予帮助。运票车辆不得搭乘与运送发票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发票运送实行专人负责制。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以确保发票的运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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