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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对发票的印制、调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代开等环节的管理。
  前款所称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外的所有普通发票。
  第三条 发票的内部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实行定部门、定人员专项管理,并按其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受上一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风险教育、廉政教育,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依法实施普遍供票、普遍开票、普遍索票,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普通发票信息全面采集,方便查询辨伪,积极推进普通发票管理的多方协作,综合治理。
  第五条 普通发票施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具体换版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

第二章 印制管理

第一节 计划

  第六条 发票印制实行计划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分别按季度、分联次进行编报,每半年制定一次。各县(市、区)国税局应综合考虑发票库存情况和本地经济发展预期编制计划,填报印制计划表,经地(州、市)国税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分别将下半年及次年上半年发票印制计划报送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发票库存情况和本地经济发展预期按季度编制,填报《普通发票领购计划表》,经地(州、市)国税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定。
  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作调整。各级国税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发票用量计划的,应将变更计划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并提交变更计划情况说明,经自治区国税局审定后方可调整计划。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追加计划由自治区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第七条 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地(州、市)国税局上报的普通发票印制计划按季度编制《印制普通发票计划审批表》,向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下达印制普通发票通知书。
  第八条 县(市、区)国税局的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负责对本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柜台、发票代开柜台以及税务分局(所)的发票计划、调拨管理。

第二节 印 制

  第九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印刷企业集中印制。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由自治区国税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印制企业所在地应在自治区境内。
  发票准印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实地核查印制企业,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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