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制度》的通知
(鄂管发〔2012〕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13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制度
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节约用气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以下简称“燃气”)消耗数据,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公共机构按各类用气实际消耗量及费用分别统计。
第二条 建立健全统一台账。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统计员”)负责燃气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燃气消耗量及费用等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
第三条 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各公共机构应当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统计员每月定期采集、填报燃气数据;未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对燃气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并分别填报。
第四条 实行定额标准管理。根据业务量、就餐人数及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制定年度燃气消耗定额标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实施燃气节能改造。要全面推广应用节能型灶具,实现燃料充分燃烧,防止燃烧的热量散失。
第六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开启燃气设备的前期准备工作,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提高。
第七条 加强节约燃气宣传。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广泛开展节约燃气科普宣传,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使用燃气、自觉节约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