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建筑玻璃幕墙前期审批管理
(一)建筑玻璃幕墙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并按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设计。建筑玻璃幕墙设计应当与周边环境、城市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我市建筑色彩和城市景观亮化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限制住宅、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建筑上使用玻璃幕墙。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的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使用玻璃幕墙。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的建筑物,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三)在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临街的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它建筑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四)对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有玻璃幕墙的设计专篇,其中应当包含玻璃幕墙的安全措施。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