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2〕1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9〕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是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范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而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