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化经营的出租车,企业重大违章率月均达到8 ‰ 的,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企业管理人员到市客运统管办参加学习培训。
年度考核时,企业重大违章率月均达到2%(含2%)以上的,企业整改六个月,取消企业本年度评优资格;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重大违章率月均达到2%(含2%)以上的,特许经营期满后,不再延续企业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
(二)委托管理企业,企业重大违章率月均达到1% 的,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企业管理人员到市客运统管办参加学习培训。
年度考核时,企业重大违章率月均达到2%的,取消企业本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取消企业委托管理车5辆;企业重大违章率月均达到3%的,取消企业委托管理车10辆,以此类推。
取消的委托管理车辆,由行业管理部门转给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好,年终考核优秀的企业实施委托管理。
(三)因从业人员发生重大违章行为,企业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未到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学习手续,按时参加学习的或未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违章当事人按时处理违章的,公司化经营的出租车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必须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上述行为的,管理人员必须调离原岗位。
三、对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人的处理
(一)一年内,经营使用权人的车辆发生一次重大违章行为的,对经营使用权人批评教育;该车辆发生两次重大违章行为的,经营使用权人必须到市客运统管办参加学习培训;多次发生重大违章行为的,与经营使用权挂钩,由考核委员会视其情节依法处置。
(二)从业人员发生或被举报有重大违章行为的,经营使用权人应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到者,扣除当月的油价补贴。
(三)一年内,高峰期停运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高峰期停运两次的,经营使用权人到市客运统管办说明情况,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违规记载一次;高峰期停运三次的,扣除经营使用权人半个月的油价补贴;高峰期停运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的,扣除经营使用权人当月的油价补贴;对长期高峰期停运(即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四个月被扣除当月油价补贴的被视为长期高峰期停运)的,扣除经营使用权人全年的油价补贴。
(四)一个月内在非禁停路段发生两次挡车不停的,告知经营使用权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做好规范服务;一个月内发生三次的,扣除半个月油价补贴;一个月内发生五次以上的,扣除当月的油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