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区市卫生局对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复查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意见不明确,或与信访人的请求不相符;
(三)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复核请求的办理
(一)厅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应当在收到当日即予登记、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厅机关各处室职责范围,报经主管厅领导审批后,送达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复查或复核;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责任处室应当在接到复查复核通知于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复查或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查或复核意见一式两份,经本处室负责同志签字后,送厅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加盖卫生厅信访专用章后,亲自或委托他人送达信访人,由信访人签字后一份交信访人留存,一份收回交厅复查复核办公室留存。
(三)对复查复核内容复杂且涉及多个处室的信访事项,厅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指定牵头处室及参与处室共同研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牵头处室应当自接到复查或复核通知之日起20日内,召集参与处室共同研究,并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经牵头处室和参与处室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厅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
(四)厅复查复核办公室对厅机关处室的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审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同意厅机关处室复查或复核意见的,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加盖“ 河北省卫生厅信访专用章”,答复信访人。其中,重要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报请厅复查复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查同意后,答复信访人。
2、对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或不明确的复查或复核意见,退回复查复核处室,重新研究提出符合程序规定、明确的复查或复核意见。
3、对超出期限没有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的,向责任处室下达催办通知书催办。
4、厅复查复核办公室要在一个月内,对作出的复核意见报省联席办备案。
四、信访事项案件终结
凡是按照《
信访条例》规定程序,信访案件在认真负责办理的基础上,逐级行政部门书面答复、复查、复核做出最终结论,并报经省联席办同意的,信访人在省内再为同一事项、同意理由到任何一级信访的,实行“三不”:不受理、不交办、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