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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办〔2012〕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对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及时化解积案、重案,终结信访案件,我厅结合卫生信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信访规定程序,在认真办理信访事项的基础上,及时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在时限内到上级机关进行复查复核,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各地、各单位要尽快制定同该《办法》相衔接的具体工作办法和程序,严格规范地开展好复查复核工作,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河北省卫生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根据省联席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案件终结工作的意见》(冀联席【20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厅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省卫生厅成立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涉及卫生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由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复查复核办公室,具体承办卫生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协调各处室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等工作。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主任及分管信访的副主任和相关处室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
  二、复查复核请求的受理
  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受理:信访人对设区市卫生局就其所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卫生厅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同时递交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属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自收到设区市卫生局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提出的复查或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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