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原则
规划编制坚持区域规划、分类规划、阶梯配置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根据全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全省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制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非公立医院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配置临床实用型设备,临床研究型和科研临床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配置三级医疗机构。
坚持统筹兼顾,保障群众看病就医公平性和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统筹处理医疗机构局部利益和卫生事业发展整体利益的关系,在提高现有存量设备利用率的同时,合理新增配置,优先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兼顾医学高端技术发展需要。
CT、MRI以设区市为单位编制规划,DSA、SPECT、LA以省为单位编制规划。
二、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本配置规划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各类性质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不含部队医院)。全省区域内所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
本配置规划期限为2011年-2015年。
三、配置标准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准入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类型,分为综合医院准入标准和专科医院准入标准(SPECT除外);中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参照专科医院准入标准执行;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按照专科医院准入标准适度降低的原则单独设置。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主要配置二级及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
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3台,每个二级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1台,单台使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50%的医疗机构可增加1台配置,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服务半径平原地区大于50公里、山区大于30公里的医疗机构,一般应配置1台。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主要配置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部分规模较大的二级专科医院。
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2台,每个二级综合医院1台,部分规模较大的二级专科医院及相当规模的非公立医院1台,单台使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20%的医院可增加1台配置,并结合各设区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
3、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