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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冀卫规财〔2012〕1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卫规财〔2006〕7 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1〕24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医疗需求情况,我厅编制了《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经卫生部评审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规划执行和加强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规范开展配置审核工作。各市要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据配置规划开展配置审核工作。要严格审核医疗机构配置条件,专业人员资质、辐射防护安全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二、严格落实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政策。新增配置要以临床实用型为主,严格控制高端机型配置。各市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审核配置时应当依据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明确医疗机构装备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的具体机型类别,杜绝医疗机构盲目追求高端设备。

  三、重点保障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县(市)配置需求。各市要结合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满足县级医院发展与装备的合理需要,切实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在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配置须满足当地设备使用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80%的要求。

  四、优先考虑政府投资装备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需求。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争取财政投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以政府投入为主。严格落实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照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订检查价格政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配置空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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