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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3、根据国家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统一部署,做好设备的招标采购,加快项目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合理,发挥最大效益。省卫生厅9月份组织专项督导,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4、修订完善《河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级别认定和等级评审。各市卫生局做好辖区内二级、一级机构评审,省卫生厅第二季度开始进行抽查复核。建立完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流程,确保评审质量,巩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成果。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达到二级水平。

  5、深入开展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根据《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县级自我评估,市级全面考核,省卫生厅第三季度开始抽查,做好迎接国家复核评估准备。严格考核程序和标准,加强信息反馈、情况通报,提高各级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

  6、加强妇幼卫生文化建设。围绕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和“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妇幼卫生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埋头苦干、争创一流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全省妇幼卫生系统广泛征集体现妇幼卫生特点的优秀诗歌、散文及健康教育作品,组织开展妇幼保健知识竞赛、演讲、妇幼风采展示等活动,丰富妇幼卫生文化建设内涵。

  三、加强母婴保健执法监督,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7、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管。修订《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产前诊断机构评审标准》,按照“严格准入、慎重审批、加强监管、规范行为”的原则,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与管理。省卫生厅将加强对市级产前诊断分中心的考核审批,并对产前筛查中心进行抽查。各市上半年完成产前筛查单位的认定。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接生、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治理活动。

  8、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管理制度,开展人员培训,加强督导检查。规范发放管理流程,降低废证率,提高签发质量。

  9、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室、保健室设置和人员配置,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开展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儿童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预防和营养指导,做好入托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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