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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由卫生行政、医院管理、医疗、护理、医技、药学、院内感染控制、后勤、财务、信息及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等方面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统筹兼顾专家的专业和单位分布,专家库各专业人数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八条 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主要负责三级医院评审工作,抽查复检部分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医院级别以复检结论为准)。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负责二级和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
  (三)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医院评审工作经验的优先;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库候选专家,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医院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医院评审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医院评审专家工作制度和评审纪律;
  (二)接受评审培训,服从评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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