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12〕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医院评审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我厅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高医院评审工作质量,保证医院评审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
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并管理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各设区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市级医院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评审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一)医院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
(二)公布专家库需求信息与条件;
(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四)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专家聘书;
(五)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六)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