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业地点数量。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执业地点。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3、多点执业区域及机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原则上只能选择本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只允许医师在上级医疗机构到下级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医师暂不允许申请多点执业。
(二)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条件
1、取得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3、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6、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
7、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8、近2年内无医疗事故以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
(三)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需提交的材料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工作经历证明(由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出具);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样表附后);
4、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5、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表或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医师第一(第二)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近2年无医疗事故或负主要责任医疗纠纷的证明。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
(一)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批。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管理软件注册,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或医师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变。
(二)变更和注销注册。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多点执业注册后3个月内,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注销等)外,不受理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注销申请。拟注销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医师或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点,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