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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与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1、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2、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所有的县(市、区)要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一体化管理制度和机制,继续开展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活动,年底创建50个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

  3、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每个市要选择2-3个县作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示范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下发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

  4、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改革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5、根据国家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任务和我省实施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县级卫生局长、乡镇卫生院管理及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任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

  1、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加快以政府举办为主导、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2012年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99%。

  2、在全省继续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指导方案》和省卫生厅下发的《河北省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

  3、积极推进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对省编办批复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完成核岗定编,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4、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专业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对口指导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推广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模式,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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