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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机构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重大活动开展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七)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县级政府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八)社会动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县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四、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应急办负责组织全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河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组织对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进行审核、命名和督查。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资料审查、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
  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建设,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向省卫生厅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五、实施步骤
  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步骤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相关标准开展创建,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经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省卫生厅组织对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区/县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命名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并从中遴选5个左右县(市、区)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由卫生部组织对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由卫生部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周期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工作部署。启动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印发《河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内容见附件)。各地对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创建评估。各设区的市启动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省卫生厅按评估标准,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从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中择优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2-3个名额,推荐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各设区的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向省里推荐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2013年,复核命名。由卫生部应急办组织对我省申报的示范县(市、区)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申报县(市、区)按程序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由省卫生厅应急办不定期组织对各设区市申报的示范县(市、区)进行审核,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考核一个的方法进行评估,并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县(市、区)按程序命名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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