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进行核定。
(四)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经费。
(五)区地区办。
负责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在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六)各街道办事处。
1.成立街道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推进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房管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综治办、救助所、民政收入核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窗口等人员为成员。
2.负责设立经济适用住房受理窗口。各街道办事处在本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经济适用住房受理窗口(可与廉租住房受理服务窗口合署),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3.负责根据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建立健全虹口区街道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4.负责将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家庭。
5.负责做好本街道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
(七)区监察局。
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审核、摇号排序、轮候选房等环节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房源供应和价格确定
本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统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基地中调拨。调拨房源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定价。
五、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按照市政府批转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0〕29号)执行,以后若有调整,按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工作流程
(一)准备阶段。
区房管局积极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沟通协调,落实调拨房源,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落实人员、设备,安装完成操作信息系统。安排好全过程宣传工作。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方案。
(二)政策培训与咨询阶段。
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及各街道开展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培训及咨询活动,完成全区各受理窗口设立和相关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在各街道受理窗口开展咨询活动,做好咨询记录,统计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