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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贴息标准
  (一)凡上一年度实现区级税收达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其贷款贴息的比例为20%,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凡上一年度实现区级税收达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其贷款贴息的比例为30%,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凡上一年度实现区级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贷款贴息的比例为50%,单笔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
  航运服务业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向区投资促进办提交申请;商贸业企业、制造业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向区商务委提交申请;知识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向区科委提交申请。
  申请贷款贴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3)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计息单;
  (4)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审批。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按照分工,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区政府贷款贴息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复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三)拨付。
  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管理
  (一)按企业类别,贴息资金分别在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四川北路商业街功能业态发展专项资金、大柏树知识创新与服务贸易圈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上述三个专项资金每年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二)区政府贷款贴息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复审,并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所实际发生的贷款,每笔贷款的贴息期限为一年,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原则上一家企业只享受一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同一企业(项目)当年已享受区级以上扶持资金补贴的,贷款贴息原则上减半。
  (五)大柏树地区知识服务业企业的贷款贴息,按区发改委《关于推进大柏树知识创新与服务贸易圈发展建设的若干措施》(虹发改〔2009〕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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