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虹口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9日)废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虹府办〔2009〕4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虹口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力度,规范本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促进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且符合国家和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航运服务业、知识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如其贷款资金用于下列项目之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对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生产项目;
(二)2008-2011年国家级、市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四)国家、本市和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相关配套服务项目;
(五)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扶持领域和项目;
(六)纳入本区重点产业项目推进计划的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七)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扩大市场、自主创新、财税增收、增加就业、节能减排等要求,且项目实施后企业实现区级税收预计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
(二)贷款资金用途明确,且银行已放款;
(三)申请企业已制定完善的发展规划,基础会计工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贷款系通过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平台发生或经区政府贷款贴息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组成)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