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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虹府发〔2011〕1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9月19日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修建棚户简屋管理的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棚户简屋修建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除《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修建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

  (一)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的;

  (二)男女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而无结婚用房的;

  (三)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四)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五)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而无法分隔的;

  (六)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申请棚户简屋修建的居住人口按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计算,其中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常住人口可以计入:

  (一)原常住户口,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婚并分配住房的);

  (二)户口在学校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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