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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口收费”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口收费”的意见的通知》(虹府〔200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本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口收费”的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收费窗口

  (一)收费范围。

  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均纳入“一口收费”的范围。

  行政性收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以上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的、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持有收费许可证的行政收费项目。

  (二)委托收费。

  各行政审批部门向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出具收费委托书。

  (三)机构组成。

  在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内设立收费窗口,由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派2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四)主要职责。

  负责代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收取行政性费用。

  二、关于行政性费用收取

  (一)审查批准。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申办人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要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人,并在电脑中注明审批结果。审批获得通过,审批部门还要在电脑中注明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金额。

  (二)收取费用。

  申办人在办完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后,管理窗口要书面通知申办人至收费窗口交费。

  实际收费分为两次,一次是到工商营业执照办出为止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收取的费用,第二次是工商营业执照办出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收取的费用。

  申办人对收费有疑义的,可向有关审批部门或物价部门提出复核,复核期间费用缓交。

  (三)出具票据。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通过申办人审批项目后要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票据,并将其中的两联(其中一联是给申办人的发票)送至收费窗口,收费窗口要予以签收。

  收费窗口在汇总各行政审批部门开具的票据后,与各行政审批部门在电脑中注明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金额和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一口收费”一览表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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