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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口收费”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口收费”意见的通知
(虹府发〔2011〕1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关于本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口收费”的意见》已于2011年9月19日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口收费”的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各方协调、形成合力。

  与企业注册登记有关的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从改善全区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衔接和沟通,打破部门分隔,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规范收费、降低成本。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所收的行政性费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从“多头收费”向“一口收费”转变。

  (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操作步骤

  (一)设立收费窗口。

  在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负责收取行政性费用。

  (二)收取费用。

  申办人在办完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后,到收费窗口缴纳行政性费用。申办人没有申办成功,不缴纳行政性费用。

  (三)发放证照。

  在申办人办完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并缴纳费用后,到各行政审批部门领取有关执照。

  (四)划分款项。

  收费窗口根据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收的各项行政性费用,将款项划转至相应部门。

  三、行政责任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上述收费之外不得另行收费。对违反本意见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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