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贷款担保项目进行财务分析,作出评估报告。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报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经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初审后,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担保。
(3)贷款担保项目批准后,由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出具贷款担保业务推荐表,通知贷款银行评估审核,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担保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在原审核周期(20个工作日)基础上,延长1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不包含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评估审核的时间。
2.开业贷款贴息审批。
(1)申请人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及付息证明、申请补贴人员名册等材料向区开业指导中心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2)区开业指导中心对贷款贴息项目和金额进行初审后,报送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单个贷款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贴息。
(4)开业贷款贴息批准后,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给申请单位,并报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备案。
贷款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单位办理补贴拨付手续;贷款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在原审核周期(20个工作日)基础上,延长15个工作日。
3.专项补贴审批。
(1)申请人经所在街道或区开业指导中心推荐,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就业或创业服务的证明等材料向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补贴申请。
(2)单个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予以专项补贴;单个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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