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虹府发〔2011〕1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已于2011年9月19日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充分发挥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资金在鼓励和扶持创业,扩大就业途径,促进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的来源
(一)市、区政府的投入;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
二、资金的用途
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向失业、协保人员和各类创业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二)向申请市开业贷款贴息且贴息不足的企业与创业组织,提供贴息补贴;
(三)政府购买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成果的专项资金补贴。
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的管理。
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设立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由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资金管理,并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资金的审批。
1.贷款担保审批。
(1)申请人经所在街道或区开业指导中心推荐,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贷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表等材料,向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出贷款担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