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部门将清理建议(附件3)报送区法制办,经区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决定。
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自行按《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以虹府发〔2010〕5号文发布)办理,并将清理结果的报告报送区法制办。清理结果的报告包括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清理文件总的数量、修改结果的目录等。
清理工作完成后,区政府将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区政府各部门将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文件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五、清理的时间
(一)今年11月18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完成其负责起草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将清理建议报送区法制办。
(二)今年11月30日前,区法制办完成对清理建议的审核,形成清理结果,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今年12月15日前,区法制办将清理结果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
(四)今年12月15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区法制办。
附件:
1.区政府、区府办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截至2011年10月30日)
2.区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截至2011年10月30日)
3.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区政府、区府办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
(截至2011年10月30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 清理部门
|
1
| 虹口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发展办法
| 虹府〔2000〕126号
| 2000年12月28日
| 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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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虹口区加强会计监督办法
| 虹府〔2001〕108号
| 2001年11月26日
| 财政局
|
3
| 虹口区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
| 虹府〔2002〕1号
| 2002年1月1日
| 房管局
|
4
| 关于公布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的通告
| 虹府〔2003〕35号
| 2003年5月22日
| 房管局
|
5
| 关于公布2004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
| 虹府〔2004〕19号
| 2004年4月30日
| 房管局
|
6
| 关于公布2005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
| 虹府〔2005〕36号
| 2005年8月31日
| 房管局
|
7
| 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
| 虹府〔2008〕13号
| 2008年6月30日
| 房管局
|
8
| 关于公布本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
| 虹府〔2003〕58号
| 2003年8月26日
| 规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