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虹府办发〔2011〕18号)
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本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删除。具体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三)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得违反《
行政强制法》中的程序规定。
二、清理的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对其起草的以区政府、区府办及其本部门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一件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区政府、区府办及区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清理建议的提出
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所负责起草及其本部门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照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区法制办: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予以删除相应条款或废止该文件;
(二)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
(三)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且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保留。